現在位置>案例分享
案例分享

外遇離婚,可以要到一半的財產嗎?

明誠因為婚外情和小芬鬧得很不愉快,小芬打算要離婚,可是條件談不攏,小芬聽說登記自己名下的財產,明誠的債權人也有權利,又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時增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夫妻離婚時,可以要求一半的財產?是不是真有這回事?

詳解:

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,貫徹男女平等原則,承認夫妻各自取得原有財產所有權,不動產以「登記」為產權認定依據,夫或夫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: 在以父權為主的「父系社會」結構中,家庭經濟生活,清一色係「男主外,女主內」型態,由男性主導經濟大權,而女性多半扮演家務無償勞動的角色,以致過去在夫妻關係存續中,夫擁有財產之「實質」所有權、管理權及使用權;在夫妻爭產或離婚事件中,除非丈夫願意自動給付妻子一筆財產,否則妻子常常係「掃地出門」、「一無所有」。

修正前規範夫妻財產權益之民法親屬編 (下簡稱舊法),對女性非常不公平,登記在妻子名義的不動產,除非妻子能證明係伊之特有財產 (參見修正前民法第一○一三條,專供妻個人使用之物、職業上必需之物、經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者、或勞力取得之報酬) 或原有財產 (參見修正前民法第一○一七條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取得) ; 否則,仍推定為夫所有,夫之債權人可以聲請查封登記妻名義之財產。

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 (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生效) ,除就夫妻名義財產所有權之歸屬,改採兩性平等原則,承認夫妻各自取得原有財產之所有權,即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,各保有所有權 (現行民法第一○一七條) 。

以不動產為例,即以「登記」為判斷所有權歸屬之依據,登記為夫名義,即夫所有;登記為妻,為妻所有。另外,由於「法律不溯及既往」之原則,因此,修正前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之夫妻財產歸屬仍適用舊法,以致有差別待遇的情形發生。

小芬名下之財產,如係登記取得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,則已適用修正後新法,由小芬取得所有權,明誠之債權人無法主張任何權利;如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前取得之財產,則除非明誠於緩衝期間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前提起訴訟解決 (譬如更名登記等) ,否則緩衝期間經過後,仍登記小芬名義之財產,適用新法,由小芬取得所有權,小芬不必擔心。

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方面,小芬或明誠固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;不過,誠如前文提及,有心之一方如進行脫產,則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,譬如離婚生效時,已無剩餘財產可供清算分配!因此,離婚分配財產時,宜及時掌握最佳時機,避免日久生變。

返回案例分享

.... 女子徵信社-繁體中文 簡體中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