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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过程有瑕疵,再婚变无效?

自由时报 提供/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

Q︰眉儒两年前与先生大雄协议离婚时,离婚证人没有现场见证,也没有亲笔签名;但两人去户政登记时还是顺利离婚了。但是最近眉儒得知这样的离婚过程有瑕疵,可能会离婚无效,她非常担心,不知道该怎麽办?虽然前夫大雄已经再婚了,而她自己也有交往的对象,但是她还是很忧虑,不知道有没有什麽补救的措施可行呢?

赖淑玲律师详解:

离婚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离婚证人才有效,而所谓的离婚证人,必须对於离婚的行为「亲见(或)亲闻」才能发生见证的效力。

换句话说,离婚的证人必须在场「亲自看见」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(亲见),或至少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口中都「亲自听到」并确认双方离婚的意愿(亲闻)。眉儒与前夫大雄协议离婚时,离婚证人并没有在场见证,所以虽然办妥了离婚登记,但离婚无效,也就是两人的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。

前夫在前婚姻关系未消灭前就再婚,是为「重婚」。不过,如果大雄与其再婚的妻子,双方都是因为善意且无过失而信赖户政事务所的离婚登记效力,以为大雄已经正式与眉儒离婚之後才再婚,那麽依96年5月新修正的民法第988条及第988条之1的规定,在此情况下反而是善意的再婚才会受到法律保障。

也就是说,眉儒与大雄的婚姻关系,虽然不会因为无效的离婚登记而消灭,但是却会在大雄再婚的同一时间里消灭,所以现在眉儒还是可以放心地结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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