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?#39029;?a href="contact.html">联络?#20204;?a href="sitemap.html">网站导览
Line線上客服
现在位?gt;案例分享
案例分享

外遇离婚,可?#20105;取到孩子?#30417;护权吗?/span>

案例?/span>
晓雯和大明五年?#32467;婚,婚後第二?#26195;雯生了一女小梅之後,?#36766;掉工作,在家专?#24102;小孩?#35841;知大明整天忙於事业,又跟秘书发生奸情,大明也不?#35748;?#26195;?#26080;法忍受大?#33050;?#20004;条船的?#24577;,想和大明离婚,?#36807;一想到自己目前没有工作,离婚之小梅的监护权可能归属大明,想?#36825;里,晓雯不?#21364;步?#26195;雯想知道如果离婚?#35805;,她可以争取到小孩?#30417;护权吗?

解答?/span>
修正?#26087;民法关於子?#30417;护权采「父权优先?#21017;」,想要离婚,母亲往往?#38590;取得孩子?#30417;护权?br /> 修正?#26087;民法 (即?#22269;二十年制定公布之民法亲属编,下简称旧民法??#20851;於父母子?#26435;?#20041;务关系,系采「父权优先?#21017;」之立法例?

旧民法对於子?#30417;护系采「父权优先?#21017;」,所以,?#20146;在子?#26435;利的行使?#30417;护权?#20105;取上,可?#35828;处於非常不利的地位,母亲几乎无?#20105;取到子女?#30417;护权?

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子女监护?#20851;规定,改采「男女平等」及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」,?#20146;与父亲有同等机会争取孩子之监护权?/p>

依照修正後民?#35268;定,於父?#21327;议离婚时?#20851;於未成年子女权?#20041;务行使负担之人 (即?#31216;监护人,以下沿用之) ,得?#21452;?#21327;议,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;?#20026;协议?#21327;议不成,或协议不利於子女,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、主管机关、社会福利机构,或其他利害关系人?#35831;求,或依职权酌定或改?#30417;护人(民法第一○五?#26465;参照) ?/p>

换言之,父母协议离婚时,已协议监护权?#32422;定者,?#26080;论矣;如未为协议、或协议不成,或协议结果不利於子女,父母之一方、主管机关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其他利?#20851;系人 (譬如祖父母?#20146;人) ,均得向法院请求酌定或改定监护人?/p>

至於父母诉请法院裁判离婚时,法?#24212;依子女最佳利益,参考社工人员访视报告,?#23457;酌下列事项,酌定父母或选定父母以外之人(按:父母均不适合?#30417;护?#26102;,譬如父?#36137;卖子女从娼?#24378;奸子女等?为子女?#30417;护人:

?子女之年龄、?#21035;、人数及健康情彀?
?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?
?父母之年龄?#32844;业、品行、健康情彀?#32463;济能力及生?#29366;况?
?父母?#25252;?#20859;子女之意愿及态度?
?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?#38388;之感?#29366;况?

如前所述,关於子?#30417;护,立法上已改采「男女平等原则」及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」,所以,晓?#32477;对有机会争取到子女?#30417;护权?/p>

晓雯因大明外遇通奸,如果已决意离婚,可与大明?#35758;循?#21327;议离婚」方?#32467;束婚?#20851;系,就夫?#20851;系存续?#38388;财产分配、子?#30417;护权等一?#21327;议,如协议不成、或未就子女监护权达?#21327;议,亦可於离婚後,再另?#35785;请法院就子?#30417;护权部分酌定监护人;如已协议,惟监护人未尽?#25252;?#20859;子女?#36131;任或不利於子女,亦得检具事证?#35785;请法院就子?#30417;护部分改定监护人?/p>

至於如循「判决离婚」方?#32467;束婚?#20851;系,即主张因通奸?#35831;求判决离婚?#21017;得於诉请离婚?#35785;讼中,一?#35831;求子?#30417;护权之判决,由法院酌定监护人?/p>

返回案例分享

繁体中文 简体中? />
</map>
<a href=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