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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家庭暴力,我该如何自救?

春梅与文宗结婚五年,文宗平日还算体贴,但倘若他喝醉酒,总是对她恶言相向,甚而拳打脚踢;春梅碍於情面,长期以来一直忍受身心的煎熬。在春梅的纵容之下,文宗变本加厉,让春梅不禁开始担心自身的安危,春梅该如何寻求法律来自救呢?

文宗对春梅恶言相向和拳打脚踢,都是家庭暴力的行为。家庭暴力行为有民事的效果和刑事的效果两个部份。

刑事的部份要看文宗的行为态样。文宗的行为有可能构成
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普通伤害罪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;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,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;或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恐吓危害安全罪,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;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公然侮辱罪,可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。

要先看构成的行为态样,再选择告刑事的哪一个部份。

但在向检察官提出对文宗所为伤害等罪行的告诉前,春梅要记得先去医院验伤、录音蒐证或找证人,取得家庭暴力伤害之证明。

至於民事的部份,春梅可以因为文宗对她的伤害行为请求损害赔偿,例如因为受伤没办法去工作的薪资损失、住院的费用等等,都可以要求赔偿。如果严重到不堪同居虐待的程度,春梅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,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,脱离这样的恶质婚姻。

不论春梅是否决定要离开这个婚姻,文宗的暴力行为已经危及春梅的生命安全,春梅都可以依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之规定,声请各项保护。

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的特色是引用欧美民事保护令的制度,禁止施暴一方作一定的行为,如果对方违反,将科以违反保护令罪之刑事制裁。

春梅可依自己之需求声请一项或数项的保护令,包括可让对方不能再打她的禁制令、或让对方必须迁出春梅之住居所,使其不在同一个屋檐下的迁出令,或让对方不能靠近她经常出入之场所一定距离的远离令等;如果春梅觉得即便叫文宗迁出去,他都会跑回来打人的话,她也可以至各县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,选择暂时住在庇护所内。

*资料来源: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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