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情逾半年 通姦想告也「沒法」
自由時報 2009/03/13 刑法第245條規定,配偶事先縱容或事後宥恕者,不得提通姦告訴。陳妻早知悉丈夫有情婦,同住屋簷下也不提異議,有縱容之實,不符通姦罪要件。 通姦罪屬告訴乃論,刑事訴訟法第237條,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6個月內為之。換句話說,得知姦情起算,超過半年配偶就不得提告。(記者鮑建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