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?#39029;?a href="contact.html">联络?#20204;?a href="sitemap.html">网站导览
Line線上客服
现在位?gt;案例分享
案例分享

结婚後,夫妻一定要同居?/p>

美枝是商场上的?#24378;人,经济?#30784;?#24403;稳定;在一?#35848;生意?#22330;合里?#35748;识从南部?#26469;台北打拼的志鹏?#21452;?#23545;彼此?#39047;有好感,?#24320;始交往,不久即论及婚嫁。由於志鹏在南部尚未安定下来,也想朝北部发展,於是在美枝建议下婚?#21452;方即住在她家,但是在?#40527;的心?#21364;一?#35273;得怪怪的,婚後不久即要求美枝回南部婆家居住,美枝不愿意放弃台北的事业,到底法?#23545;夫妻的同居与分居有何规范?

传统观念一?#35748;为女人应该?#40481;随鸡、嫁?#38543;狗,结了婚之後?#24403;然一切听先生的安排,但是现代社会注重平等?#27807;通,夫妻生活?#24212;建立在互相尊重的?#30784;上,任何事情都可?#27807;?#21327;议,住在哪里,当?#24212;由二人商?#20915;定?/p>

过去夫妻住所的法?#35268;定是「妻从夫居」,就是非常不合情理的,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四五二号?#37322;认为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未能?#39038;他方选择住所及具?#20010;案之特殊?#20917;,与平等?#21017;及比例原则均有未符,之後立法院遂在八十七年六月间?#35835;?#36807;新的规定,?#24635;统也在六月十七日正式公布,修法後,已改为「由双?#21327;议」,所以不论是在现实生活或法律上,都认定住所?#24212;?#20004;人共?#21327;议?/p>

惟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之适用是否有溯及之效,实务上有不同见解,?#35748;为依民?#20146;属编施行法第一条?#35268;定,因而采不溯及既往说。另亦有认为,住所?#35774;定系属?#21457;生法律效果之?#23454;?#20026;?#26080;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一条实?#20174;旧?#21017;之适用?#24212;依程?#20174;新原则?#20917;且住所?#20915;定日日都?#21457;生,应?#21457;?#20105;执时之新规定?#20026;处理,此即学理上所谓之「不真正溯及既往」,因此采溯及既往说,即应适用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?#35268;定?/p>

总之,夫妻住在哪里应该是以配合两人的生活为重,如果?#40527;与美枝,真的为婚後住哪里而心生芥蒂,两人不同的?#35265;僵持不下,此时,也可以依据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「夫妻之住所,由双方共?#21327;议之;?#20026;协议?#21327;议不成时,得声请法院定之。法?#20026;?#39033;裁定前,以夫妻共?#25143;籍地推定为其住所」,请求法?#26469;介入决定?

*资?#26469;?财团法人妇?#26435;益促进发展基?#20250;

返回案例分享

繁体中文 简体中? />
</map>
<a href=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