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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缺性别意识 离谱判决一箩筐

台湾立报 2011/01/10【记者史倩玲台北报导】

1月11日司法节即将来临,立法委员黄淑英办公室与台湾女人联机、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9日召开记者会表示,回顾去年的司法判决,发现法官的性别教育明显不足,问题判决层出不穷。

黄淑英表示,去年的性别司法案件包括「袭胸10秒客观上无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欲不构成强制猥亵罪」、「亲吻脸颊属国际礼仪」等判决引起民众的不满,而去年「未违反6岁女童的意愿所以不构成强制性交罪」的判决更引起轩然大波,也让民众串连发起白玫瑰运动。不过,白玫瑰运动之后,司法体系的响应仍相当迟缓,法官的性别教育也多流于形式。

离谱法官 摸胸判无罪

台湾女人联机常务理事林绿红,以去年12月板桥地院99年诉字第2883号判决为例:一名父亲在女儿国三起即抚摸女儿胸部、隔内衣弹女儿乳头,结果法院认为这名父亲的行为是管教,而非满足性欲。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,犯案地点在客厅,而且有时有家人旁观;如果以常理判断,该为父亲如果要满足自己性欲,一定会挑选适当时机或隐密处。

林绿红表示,这名法官除了忽视女儿的身体自主权已被侵犯的事实之外,也忽略家庭中的权力结构。由于这位父亲在家是权威的角色,家人根本不敢干涉他的行为。法官根本不该用犯案地点或有无家人旁观,作为是否满足性欲的判断标准。

拥有贡献就能脱罪

林绿红也表示,法官对于男人的性欲过于宽容。在判决书上经常出现:加害人只是「一时失虑」,然后因为加害人是家中经济支柱、或对社会有所贡献,因此可以原谅加害人的犯罪。例如民国98年一名工程师因为不甘女友提分手而性侵,法官竟举被告在人造卫星研究机构服务,对我国太空计划推展有相当贡献,认为被告所为是一时情绪失控、处理感情失当而误触强制性交罪。

另外,在去年4月间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上诉字第536号判决中,法官居然认为女婿趁照顾极重度精神障碍的岳母时性侵,只是一时失虑,受害人已原谅,又是家中经济支柱,所以对被告减刑又缓刑,完全忽视加害人的严重犯行。

猥亵定义 观念太老旧

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理事长、律师吴宜臻指出,目前法官对于猥亵的定义也以「满足他人性欲」解读,而非较为进步的「侵害身体自主权」概念。

例如日前新闻报导,一名醉汉喝得太醉,以手连续碰被害人胸、肩,但加害人当时站立不动、且没有抚揉的动作,台北地院法官就沿用民国17年最高法院决议「猥亵者,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,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之谓」,认为被告碰触被害人的行为并非为满足自己性欲,不构成强制猥亵罪。

吴宜真表示,今年已经是民国100年,法院对于猥亵的定义却还沿用83年前的老旧定义,导致法官总是探讨加害人的行为「有无满足性欲」,根本不管犯罪行为是否侵害被害人的身体自主权。

性别刻板 对女性不公

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委员、律师李兆环也表示,目前法官的判决多对性别充满刻板印象,也不了解女性的社会处境,导致女性在裁判实务上常遭遇不平等的待遇。在父亲弹乳头一案中,法官竟认为被害人迟迟未求助,就代表被害人陈述可能不是事实。在去年5月间台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号判决一案中,法官竟然以公公的证言,认为太太不做家事,可成为先生可提起离婚的重大事由之一。

李兆环更指出,法官缺乏性别意识,才是性侵害、性骚扰案件与家事案件频频出现争议判决的最大因素。虽然司法院表示,无论在法官就任前的司法官训练或就任后的在职训练,都已经纳入性别教育,同时也推行性侵害案件、家事等等案件需由专庭专股办理,但从问题判决仍层出不穷的情况来看,法官的性别教育仍有待落实。

法官该加强性别专业

李兆环指出,司法院应该落实法官性别教育、尤其在专办家事、家暴、性侵害等案件的法官遴选上,更应加强性别专业。 另外,法官个案评鉴事由应纳入法官适用法律见解,以防止法官判决违反论理经验法则、立法意旨或法律见解流于恣意,并侵害人民权益。同时,法官评鉴委员会委员也应有单一性别不得低于1/3的规定,并检视目前法律用语,如强制、猥亵等,重新定订合于时宜的法律定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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